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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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RSJ00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终审)新办-居转户政策
更新时间:2021/8/4 2:35:21
查看次数:1069
政策咨询:RSJ00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终审)新办-居转户政策
主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类别 >
对象分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年度分类:年度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居转户政策、落户咨询、户口咨询、人才引进咨询、积分落户制咨询、上海积分120分细则、户籍办理、人力资源、落户规划指导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适合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产品型号:PT-SHRSJ001
产品编号:PT-SHRSJ001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事项描述: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终审)
新办
快速浏览:
实施主体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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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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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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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陆家嘴(金融)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号(近苗圃路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税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新片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临港紫杉路158弄A1座二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张江(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1楼受理大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川沙(度假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康桥分中心 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10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6楼;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B厅; 上海市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长宁区安西路37号一楼大厅; 上海市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长宁虹桥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座一楼; 上海市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普陀区同普路60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一楼; 上海市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杨浦区淞沪路605号C-D座;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专窗 杨浦区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东(近双辽路口);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7-22号窗口; 上海市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闵行区水清路38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紫竹受理点 闵行区东川路555号2号楼6楼; 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北区就业人才专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安亭分中心 嘉定区曹安公路565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1楼; 上海市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北青公路809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号B座二层; 上海市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长兴工作站 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园区内)19号楼1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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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详见各区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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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021)1233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rsj.sh.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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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类别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户籍办理 人力资源 |
基本编码 |
311001061001 |
实施编码 |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1001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68735121X0 |
联办机构 |
无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1001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审批对象
|
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员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的单位。 |
通办范围 |
全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
决定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是否网办 |
是 |
日常用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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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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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条件 |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 (五)科创人才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4、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5、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6、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六)临港新片区人才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七)张江科学城人才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八)其他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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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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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具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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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到场说明 |
核验材料原件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予以现场受理。具体申请条件详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http://www.shanghai.gov.cn/nw44392/20200824/0001-44392_63445.html、《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1013/t0035_1394596.html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1130/t0035_1396455.html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补充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配偶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同主申请人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子女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公安、教委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和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科创条件申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部门和个人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临港新片区条件申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张江科学城条件申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以其他人才条件申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1、申请: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户口迁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陆家嘴(金融)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号(近苗圃路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税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新片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临港紫杉路158弄A1座二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张江(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1楼受理大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川沙(度假区)分中心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康桥分中心 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10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6楼;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B厅;
上海市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长宁区安西路37号一楼大厅;
上海市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长宁虹桥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座一楼;
上海市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普陀区同普路60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一楼;
上海市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杨浦区淞沪路605号C-D座;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专窗 杨浦区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东(近双辽路口);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7-22号窗口;
上海市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闵行区水清路38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紫竹受理点 闵行区东川路555号2号楼6楼;
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北区就业人才专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安亭分中心 嘉定区曹安公路565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1楼;
上海市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北青公路809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号B座二层;
上海市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长兴工作站 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园区内)19号楼1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详见各区办事指南)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居转户政策中“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的激励条件是指?
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乡村学校及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详见:http://rsj.sh.gov.cn/tjzzzczhk_17577/20210225/t0035_1398072.html
居转户政策中“中级职称”有哪些?
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办居转户。详见:http://rsj.sh.gov.cn/tjzzzczhk_17577/20210225/t0035_1398074.html
提供不真实材料有何法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设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
2、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1号)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
数据传输 |
无 |
无 |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标 签:政策咨询、居转户政策、落户咨询、户口咨询、人才引进咨询、积分落户制咨询、上海积分120分细则、户籍办理、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