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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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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IC00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更新时间:2020/7/5 19:49:35

查看次数:836

政策咨询:IC00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主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知识产权局、

项目编码:无

项目名称:无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无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知识产权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全国

适合对象:通用

产品型号:PT-SHIC006

产品编号:PT-SHIC006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服务事项目录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印花税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5.恢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请求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延长期限请求费

事项名称: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知识产权

实施主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10442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服务范围

全国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服务数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1044223120W409200001

受理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文件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1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2.图样1份。

3.图样的目录1份。

(二)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1.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http://vlsi.sipo.gov.cn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办理基本流程:

(一)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2.申请人的国籍;

3.布图设计的名称;

4.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5.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6.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7.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8.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9.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10.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11.申请文件清单;

12.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13.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准备申请材料:

纸件申请:

1.图样:包括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打印在A4纸上,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2.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3.样品: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4.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光盘:光盘内存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电子申请:

1.图样、图样的目录、委托书及简要说明:需将相应文件制作为符合成规定格式的图形文档(具体规定见第三部分“制作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然后,再将属于同一文件类别(如:图样为一类别,目录为另一类别)的多个符合规定格式的文件图形文档压缩为一个Zip格式的压缩包进行上传。此Zip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一种文件类别制作一个压缩包。

2.样品:与纸件申请相同,仍然需要以邮寄的形式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

3.光盘:电子申请不需要提交光盘。

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但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阶段,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结果送达:

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http://vlsi.sipo.gov.cn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62088351

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

100088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9:00至11:30;13:30至17:00

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试运行版)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ipo.gov.cn/zwfwpt/index.htm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网站:http://vlsi.cnipa.gov.cn

上海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国家认可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00号)“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特别程序:

服务收费:

是否收费:是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8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标签:政策咨询、知识产权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知识产权局、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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