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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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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M011商标异议费

更新时间:2020/6/29 0:36:46

查看次数:782

政策咨询:TM011商标异议费

主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项目编码:无

项目名称:无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无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海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商标申请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商标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全国

适合对象:通用

产品型号:PT-SHMT011

产品编号:PT-SHMT011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商标异议费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事项名称:

商标异议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知识产权

实施主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10442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服务范围

全国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服务数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1044223120W409200001

受理条件:

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邮编:100055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邮编:510014 咨询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咨询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 邮编:400023 咨询电话:023-65854191,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  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 邮编:450046 咨询电话:0371-88905323

4.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相关受理窗口是否开展相应受理业务,请向相应的商标受理窗口咨询。

各商标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首页“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或者“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cnipa.gov.cn/gzdt/201811/t20181107_276856.html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服务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办理流程: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上办理: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

2.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窗口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4.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特别程序:

服务收费:

是否收费:是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8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标    签:政策咨询、商标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商标异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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