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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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M0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更新时间:2020/6/29 0:23:42
查看次数:770
政策咨询:TM0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主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项目编码:无
项目名称:无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无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海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商标申请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商标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全国
适合对象:通用
产品型号:PT-SHMT010
产品编号:PT-SHMT010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事项名称: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分类 |
知识产权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1044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服务范围 |
全国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
服务数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工作日)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002421044223120W409200001 |
受理条件:
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邮编:100055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邮编:510014 咨询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咨询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 邮编:400023 咨询电话:023-65854191,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 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 邮编:450046 咨询电话:0371-88905323
4.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相关受理窗口是否开展相应受理业务,请向相应的商标受理窗口咨询。
各商标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首页“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或者“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cnipa.gov.cn/gzdt/201811/t20181107_276856.html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服务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办理流程: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上办理: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
2.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窗口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市/区/县/行政中心商标局、省/市/区/县/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4.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特别程序:
无
服务收费:
是否收费:是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8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无
标 签:政策咨询、商标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上海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