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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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MCT001D网络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0/5/15 2:16:40
查看次数:805
政策咨询:XK网络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
项目编码:34000
项目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项目子项:网络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对象分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一次或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网络表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网文、文网文许可证
应用领域:互联网文化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企业
产品型号:PT-XKSHMCT001D
产品编号:PT-XKSHMCT001D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许可证全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从事网络表演
有效期:3年;
办理周期:给我们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网络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设立变更 文体教育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MB2F306534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审批对象 |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新办审批。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信函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审批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4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签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
||
审批内容 |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
||
权限划分 |
无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MB2F3065342310100577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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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司章;
提交材料时应带原件核对;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经营管理人员社保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
网站域名备案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或机读档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业务范围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申请文书名称: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上海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巨鹿路709号)1-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业务范围说明;
(五) 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 域名登记证明;
(七)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事务受理中心1-6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将在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收件凭证即视为受理凭证,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审查。社管处和市场处经办人员8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决定。局分管领导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特别程序:
无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否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网络表演项目和网络演出剧(节)目项目是如何定义的?
解答: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成台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解答: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与内地合作方申请设立内地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合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问题: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哪里可以下载电子标签?
解答: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领取激活码后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在“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登录”中选择“网上注册”完成企业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的帐号设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产品报审报备和各类报表均在此平台上申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电子标签及产品的电子标签也在此平台上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表未加盖公章。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标 签:政策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网文、文网文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