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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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
更新时间:2020/3/30 17:25:55
查看次数:836
政策咨询:XKSP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
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通信管理局
项目编码:04028
项目名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项目子项:XKSP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省/市通信管理局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一次或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行政许可
应用领域:邮电通信企业、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企业
产品型号:PT-XKSPB14
产品编号:PT-XKSPB14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一种,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4类。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同时区分为含网站接入和不含网站接入;
能从事宽带接入业务,让中国的民营企业能通过自建光纤网络,为农村、小区用户、写字楼等提供上网宽带,如:国家的村村通战略,户户通,小区宽带,楼宇宽带,
取得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通过购买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宽带,自建光纤或无限网络,为用户提供上网服务。
许可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类型: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业务范围:一个或多个省市
有效期:5年;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申请材料: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一网通办、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标 签:政策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证、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邮电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