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导航
搜索

联系方式

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17002172365
传真:17002172365
手机:17002172365
微信钉钉企业微信:shpetter
QQ:303888299
邮箱:shpetter@shpetter.com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都市工业大厦)三楼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产品名称:Petter彼特SP000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更新时间:2020/3/30 15:22:25

查看次数:820

政策咨询:XKSP000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通信管理局

项目编码:04028

项目名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省/市通信管理局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一次或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应用领域:邮电通信企业、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企业

产品型号:PT-XKSP000

产品编号:PT-XKSP000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A15 IP电话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A15-2国际IP电话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A22无线寻呼业务

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A24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4-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5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3用户驻地网业务

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7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的承载业务。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本地通信网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1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移动通信网,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2-3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3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属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通信网设施。

A14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网的范围执行。

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国际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固定网或移动网或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2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我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A24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ATM网、X.25分组交换网、DDN网、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应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5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业务节点特指业务控制功能实体,如固定网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器等。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3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用户驻地网在此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应建设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7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放置、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1.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B24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B26-1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权威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权威解析是指为根域名、顶级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权威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在此特指递归解析服务。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和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中;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属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申请材料: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一网通办、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录:

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工商不给加怎么办?

答:“经营范围”应载明“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属于先照后证的事项,即: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工商不给加,可要求其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外币,外币金额需要符合100万/1000万吗?

答:如外币需换算为人民币,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满足准入条件即可。
3.许可申请时,法定代表人、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可以重复吗?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之一。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可重复。
4.社保人员提供的社保证明,有没有要求必须缴纳那种险?最少交几种保险?
答:无要求。
5.社保证明显示为补交可以吗?
答:可以。
6.社保局不提供纸质材料,网上打印社保证明后,退回意见要求提交核验步骤?
答:社保证明应为加盖社保机构鲜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若为社保机构电子章,或只能从社保机构网上打印,无鲜章的,需提供网上核验方式。
7.总公司申请许可证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社保吗?
答: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或者办事处的,但不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
8.提交了《股东追溯不涉及外资承诺书》,但实际有外资怎么办?
答:企业务必如实承诺。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发现虚假承诺的,将作为虚假材料论处,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取得许可证之后发现虚假承诺的,将按照骗取许可证论处,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不是最新情况怎么办?
答:可以提交最近30日内查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10.提交网审资料的扫描件时,可以加盖用途章吗?
答:除必须加盖的公章的地方外,可再额外加盖用途章。
11.新系统中退回意见怎么查看?
答:退回企业的任务进去后,如果通过的表单会显示“绿色”,需要补正的表单显示“红色”。企业点进红色需补正的表单后,会有颜色突出的栏目字段,鼠标点击栏目字段,在右侧就能读取退回意见。
12.企业有省内许可证已过期,注册资金是100万元,现在需要增资申请跨地区许可证,这种情况是直接申请,还是现在系统里做变更?申请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答:可直接在系统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填写最新信息。并在系统中企业信息维护栏目自行更新注册资金一栏。
13.省内的证要做变更,又想再申请跨地区证,可以吗?
答:可以,省内和跨地区不冲突。但若省内与跨地区许可证业务相同,省内许可证应先注销再申请跨地区业务许可。若该业务在开展中,可在跨地区许可证申请下来后,注销省内许可证。在企业领证时,工作人员会核实该企业是否已在系统中提交注销申请,若未提交,跨地区许可证暂不发放。
14.公司是已持证公司,新业务申请和变更申请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同时申请。
15.企业有跨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许可,想要取消一个节点城市,需要做变更吗?
答:需要,做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16.企业有传统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现在要做含互联网资源协作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如何操作?以后的许可证上会如何标注?会不会影响之前的传统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开展?
答:若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需做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变更。如企业是仅限互联资源协作或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会在证书上打上括号标注;如果两项都含有,只会写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打括号标注。不会影响之前的业务开展。
17.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模板?都需要谁签字?
答:决议没有模板,只需所有股东或董事签字(若章程中有特别规定,也可部分签字),内容应为股东一致同意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决议。
18.什么情况可以变更经营主体?
答:两种情况下可申请经营主体变更。一是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时;二是公司性质由内资变外资,或由外资变内资时。
19.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网站有域名在许可证上体现,想开展增加APP的业务,做其他变更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变更?
答:应做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变更。
20.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违规记录,如果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否可以继续申请许可证?
答:申请者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是可以申请的。如:申请者不在失信名单中,其法定代表人在失信名单中,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没有信誉问题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许可证的。
21.申请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现在做公司名称变更,有影响吗?
答:建议企业不要在申请尚未获批期间做工商变更,如已发生工商变更,需撤销许可申请,并按最新信息重新提交申请。
22.许可证不足30天即将到期,系统已不能再提交续期,是否可以在系统直接申请新业务?
答:企业许可证距离到期不足30天,不能续期的情况下,需等许可证过期后方可申请新业务。
23.公司有上海省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许可,做的是含网站接入,现在公司申请了跨地区的许可上海、北京、天津,做的是不含网站接入,证也下来了,如省内证注销了,在上海地区还能开展含网站接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吗?
答:不能,企业需增加跨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许可证上上海地区的网站接入服务,直接在系统提交业务覆盖范围变更即可,再注销省内的证书。
24.企业的许可证上有两项业务,一项已开展业务,另一项因为申请的比较晚所以还没开展业务,请问续期时可以两项业务都续吗?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不予续期。所以未开展业务的,是不能续期的,只能续已开展了业务的。企业如果不能确保及时开通业务,建议临近续期前不要再申请新的业务。
25.企业申请跨地区多项业务的续期,能不能上传子公司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
答:如果许可证有授权页上写着该子公司可以经营某项业务,才能使用子公司签署的协议,否则,不可以。
26.企业申请IDC/ISP续期,企业是自建机房,提交什么业务协议,需要提交几份协议?
答:企业需要提供和运营商签署的带宽租用协议、以及和客户签署的IDC/ISP服务提供协议。许可证有效期内,每项业务至少开通一地才能续期。
27.企业续期时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不符,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合作协议?
答:(1)一般业务都要求提交两份协议:与运营商的资源租用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协议。 (2)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订阅类信息内容的只需提交与基础运营商的接入协议。 (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只需提供网站接入、或服务器托管等方面的接入协议。 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28.年报过后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变更业务,许可证已过期企业能继续申请么?
答:许可证已过期不能续期,至少提前一个月已提交齐备材料,且材料无问题的,方可续期。正常应在到期90天前开始提交续期材料。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需根据具体原因,判断是否可正常变更。
29.企业持有电信业务证书办理注销申请,企业没有开展过业务, 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应该怎么填写?
答:按实际情况写明未开展业务,无遗留用户问题即可。
30.许可证注销之后,会在哪里有公示?
答:企业可进入工信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 在子栏目:相关司局-信管局-市场管理栏目里查询。
31.一个公司名下可以有多个域名和网站吗?
答: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域名及网站。
32.许可证覆盖范围全国需要在各地做备案吗?哪个文的要求?
答:不需要。文件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3.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许可证吗?若域名不同会有影响吗?
答: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接受并完成总公司委派的任务。许可证上载明了域名,凡未在许可证载明之列的,均不可以利用该网站经营电信业务。
34.总公司申请许可变更,分公司也在使用总公司的许可证开展业务,分公司也有变更,需要在工信部提交变更申请吗?
答:总公司许可证载明事项有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分公司的相关信息不会在许可证上载明,无需做变更。
3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否归属地化管理?在哪里申请?
答:如果是内资企业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省内申请,服务对象可以是全国。如果企业含外资成分,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需在工信部申请该许可。
36.企业做电子商务业务,可以让境外的企业入驻网站吗?
答:可以,但是电商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均应在境内。
37.申请合资ICP许可证需要提交域名证书,域名证书的公司名称是国外英文的可以吗?
答:域名可以是公司本身或公司直接股东的,只要符合该原则即可,中文英文不限。
38.申请ICP,从事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的,并不涉及时事新闻,为什么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的含义很广泛,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的形式也很广泛,包括: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
39.申请跨地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先设立呼叫中心,还是先办理许可证?
答:没有要求,都可以。但设立呼叫中心平台后,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允许开通业务。
40.离岸呼叫中心如何申请?
答:请咨询公司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通信管理局。
41.互联网资源协作与传统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分开了,分类目录中没有这一项,在哪里有相关政策性的文件可以观看?
答:互联网资源协作是互联网数据中心里的服务项目。包含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里。具体业务描述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查看。
42.申请IDC/ISP/CDN业务,是否需要先做评测?
答: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目前要求企业只需在开通业务前,完成系统评测即可。
43.云计算能在省内做吗?
答:互联网资源协作可以在省内申请,前提是机房所在地至少两点及以上,只有一点的不能算是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
44.网络借贷(P2P)平台是否应申请许可,申请什么许可?
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若公司不含外资,应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若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应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45.网约车平台申请什么许可?
答:网约车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还涉及其他电信业务,还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6.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需申请什么许可证?
答: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从事其他电信业务,则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许可。
47.电话回拨具体是什么业务?是否在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内?是否有对于电话回拨业务的一些相关的规定?
答:回拨电话是违规业务,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相关发文包括:《关于现阶段暂不允许开展电话回拨业务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86号)、《关于做好终止提供电话回拨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7】401号)等,可在百度上搜索。
48.移动转售业务的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有什么区别吗?
答:除了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外,移动转售业务还需要提交与基础运营商已签署的移动转售商业合同。
49.企业可以申请驻地网业务吗?
答:可向相应的宽带接入网试点地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咨询。
50.取消了股东变更,股东有变化时怎么办?
答:股东变更不涉及外资的(指追溯到任何一级都不涉及外资),可直接去工商变更,然后30日内在TSM系统的企业信息维护栏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股东变更涉及外资的(含直接、间接股东含有外资的情况),应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相关流程办理。
51.取消了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化时怎么办?
答: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资本金额不得低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门槛。在此前提下,可直接去工商变更,然后30日内在TSM系统的企业信息维护栏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
52.取消了注册地址变更,注册地址变化时怎么办?
答:可直接去工商变更,然后30日内在TSM系统的企业信息维护栏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
53.公司持有的是旧版许可证,想换新证怎么办?
答:如企业暂无新业务申请或变更申请,可等有相关申请时一并办理换新证。如企业旧证上载明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已变更,想换新证,可以申请“其他变更”事项进行变更。
54.企业的一级股东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了,营业执照号码有变动,需要在工信部这边做变更吗?
答:不需要做变更。
55.领证是否要把原经营许可证都带齐,还是只带第一页?
答:整本都要带齐。
56.书面材料提交哪些,何时提交?
答:为了让企业少跑路,企业在领证时一并提交书面材料即可。书面材料提交清单请参考系统首页公告栏内的领证通知。
57.领证的书面材料有没有要求单面打印或双面打印?
答:没有要求。

标    签:政策咨询、商务咨询、资质代办、资质咨询、专业咨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邮电通信企业、

在线客服

技术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产品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一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2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