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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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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SAC00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更新时间:2019/12/9 19:52:25

查看次数:690

政策咨询:SAC00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主管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创新发展处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 > 标准化业务

对象分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分类:一次或多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标准咨询、标准化咨询、专业咨询、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国际标准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企业

产品型号:PT-SHSAC003

产品编号:PT-SHSAC003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条件:
  1、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标准、试验方法等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3、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达到所执行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应当是已通过企业内部组织的审查,且已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采标标志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内容:
  企业可登陆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采标标志自主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信息包括: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或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
  3、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所提供的采标标志自主备案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企业应对使用采标标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之日,即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提交之日。
办理程序:
  企业可登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在“办事中心”的“在线办理”栏目进行采标标志备案期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系统会自动生成《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企业自行下载打印后按要求确认签署,区县标准化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寄送的纸质材料后应及时确认接收材料,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内将备案表寄送当地区县标准化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提交材料

表格下载: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范文)

企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表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图案

 

填报要求:

按要求填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按执行标准的类别上传以下资料:

(一)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办理采标标志备案的,上传以下材料: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

2、提供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封面、前言和正文首页,且现行有效;

3、第三方权威机构近期检测报告;

4、性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二)执行企业标准办理采标标志备案的,上传以下材料: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

2、提供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文本;

3、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4、企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表;

5、第三方权威机构近期检测报告;

6、性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发展处

  2.一网通办、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7*24小时。(此时间与地方政策关联)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反馈申报结果。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2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3、《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

备注:

有效期限:3年

标    签:政策咨询、标准咨询、标准化咨询、专业咨询、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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