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导航
搜索

联系方式

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17002172365
传真:17002172365
手机:17002172365
微信钉钉企业微信:shpetter
QQ:303888299
邮箱:shpetter@shpetter.com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都市工业大厦)三楼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2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更新时间:2019/7/6 2:50:41

查看次数:1532

政策咨询:TAX02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项目编码:无

项目名称: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发票办理

对象分类: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年度分类:一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行政许可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产品型号:PT-SHTAX022

产品编号:PT-SHTAX022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在线客服

技术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产品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一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2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