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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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9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更新时间:2019/7/6 2:49:30
查看次数:1152
政策咨询:TAX09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项目编码:24006
项目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项目子项: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申报纳税
对象分类: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年度分类:一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行政许可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产品型号:PT-SHTAX097
产品编号:PT-SHTAX097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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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线上办理时,已实名制的,免予提交;线下办理时,本市户籍人员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或已实名制的,免予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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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线上办理时,已实名制的,免予提交;线下办理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办理时间提速至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