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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17C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转税务注销

更新时间:2019/6/17 22:03:26

查看次数:1112

政策咨询:TAX017C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转税务注销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申报纳税

对象分类:所有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

年度分类:一次+一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所有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

产品型号:PT-SHTAX017C

产品编号:PT-SHTAX017C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税务注销

事项名称​:

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税务注销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正常户注销,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公司非正常户超过3月,税务自动帮我注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公司显示“非正常注销”,啥意思?难道是运气好,公司非正常户被取消了?然后现在正常吗?

彼特先来科普一下,非正常注销的意思就是公司非正常的时间太久啦,现在已经被注销税务登记了!

纳税人在税务的系统中有几种状态,占绝大多数的是“正常”,还常见的有“停业”、“注销”、“非正常”、“非正常注销”。

就是你们公司出现了税务逾期,税局通过登记地址又联系不到的时候,那么这种情况就会成为“非正常”状态。

如果这种“非正常”状态,持续了3个月还没有去处理,那么该公司就会成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二、那么企业该怎么处理呢?

彼特看到,有些被列为“非正常注销”的企业才刚成立没多久,估计是都没开始经营呢,这类公司,如果您还想继续经营,那就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申报、交罚款,然后申请变为“正常”。

还有一些企业已经有些年头了,现在还不去处理的,这种公司肯定没法检修经营了,不过,想要办理正常注销,你也得先恢复“正常”状态。

三、怎么恢复“正常”呢?

①补申报

被列为非正常的关键原因就是没有按时申报,也就是税务逾期,所以,你之前没有报的那些年,那些月,一次一次填报上去。

如果都没有业务,那么即使零申报也要报;

如果曾经有过业务往来,能找到账本、凭证、发票的,要如实补申报;

②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

如果有应纳税额产生,那么就属于欠税,欠税会有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要补缴税款、滞纳金。

至于罚金,不管有没有应纳税额,只要逾期未申报,都有罚金,一般一个税种在2000以内!

然后做完以上这些,你可以把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了。税务登记证状态显示“正常”之后,可以继续经营,或选择注销。

四、那我就是要注销呢?

如果你还是不想继续经营,那么必须走正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当然正常注销税务登记也不是说做就能做的,还要有如下前期准备:

①清算所有未结清税款

上面你补的税款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知道,一个公司这么多年,还有一大堆小税种,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印花税补缴,地税要处理。

②缴销发票、注销税控设备

如果你是使用税控设备自开发票的,要把税控盘中的发票开具情况完整报送给税局(抄税),然后注销税控设备。

如果你手中还持有空白发票和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要如数缴销和验旧。如果领过的发票找不到了,要登报挂失。

③准备资料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之后的需要营业执照)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如果证件遗失,还得先登报挂失,然后凭报纸办理注销。

《注销申请表》上面要加盖公章。

还得准备好账本,纳税申报表备查。成功注销会领到“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

三证合一的企业没有税务登记证,税局会出具“清税证明”,也是一样的。

然后就可以去工商局注销工商登记了。

记住!非正常注销不是真正的注销!

想安心经营,赶紧去税局处理才是正经事!

二、解除非正常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第(一)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对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对非正常户的联合追踪,主要参见以下两个文件:

序号

具体内容

文件名称

1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2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地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

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企业税收事项的影响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序号

具体事项

法规依据

文件名称

1

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2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3

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4

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5

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1)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

6

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纳税人一旦被评判为D级的,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7

信息公开与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2、《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

8

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9

外贸企业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10

对个人的影响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契税纳税申报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此时间与地方政策关联)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税务注销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至外省(市)的,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市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至外省(市)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 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即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市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8.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8.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注销、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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