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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17A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
更新时间:2019/6/17 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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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TAX017A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申报纳税
对象分类:所有税务登记非正常户
年度分类:一次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所有税务登记非正常户
产品型号:PT-SHTAX017A
产品编号:PT-SHTAX017A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
事项名称:
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
先到纳税服务大厅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补充申报、接受处罚。
税务部门: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一、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3.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征管科。
4.征管科对《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非正常户。
5.征管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常”转为“非正常户”;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二、解除非正常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第(一)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对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对非正常户的联合追踪,主要参见以下两个文件:
序号 |
具体内容 |
文件名称 |
1 |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
2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地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 |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 |
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企业税收事项的影响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序号 |
具体事项 |
法规依据 |
文件名称 |
1 |
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
2 |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
3 |
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
4 |
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
5 |
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
(1)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 |
6 |
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 |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纳税人一旦被评判为D级的,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
7 |
信息公开与公告 |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2、《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 |
8 |
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
9 |
外贸企业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10 |
对个人的影响 |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契税纳税申报受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此时间与地方政策关联)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解除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