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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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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61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9/6/11 22:41:20

查看次数:1008

政策咨询:TAX061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申报纳税

对象分类: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年度分类:无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所有税务登记正常户

产品型号:PT-SHTAX061

产品编号:PT-SHTAX061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还应报送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被合并企业,还应报送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被分立企业,还应报送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清税注销或开具清税证明等事宜。

  5.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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