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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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Petter彼特TAX057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9/6/11 22:06:50
查看次数:865
政策咨询:TAX057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主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产品分类: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 > 申报纳税
对象分类:查账征收企业
年度分类:月度、季度
主题分类:政策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咨询、专业咨询
应用领域: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运输(民用航空)企业、运输(铁路)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范围:浦东、闵行、徐汇、长宁、普陀、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上海周边
适合对象:查账征收企业
产品型号:PT-SHTAX057
产品编号:PT-SHTAX057
当前价格:多级价/元
委托服务:彼特受委托方书面委托代理
服务保障:彼特自营、专业咨询、售后无忧、
事项描述:
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
2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
1份 |
按照“3.2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 |
|
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
1份 |
由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1份 |
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1份 |
|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调整的,二级分支机构还应报送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
1份 |
|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
||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1份 |
|
||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1份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验收标准/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验收依据/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0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标 签:政策咨询、财税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专业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